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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5-08 09:13:51 | 来源:微信公众号

笔者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办获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于3月26日经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于4月28日经西双版纳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予以公布,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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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云南分所(以下简称“药植所云南分所”)里二书记介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共33条,涉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工作的有26条,明确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建立了符合傣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保障体系,明确了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傣医医疗机构临床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定,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傣医医疗机构,规定了建立傣医医疗、药学、护理人员招录和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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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里二作为州人大代表出席西双版纳州傣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关于州级立法促进傣药南药产业发展的建议》,希望能够通过加快推动傣医药相关立法,扩大傣医药影响力,促进产业发展。建议提交后得到州委、州人民政府、州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州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的制定。在立法过程中,州人大常委会创新工作机制,组建由傣医专家、法律学者、基层代表组成的起草专班,深入勐海、勐腊等地调研,收集茶农、药企、非遗传承人意见建议41条,最终形成条例文本。《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规定了傣医药工作的重点措施,规范了傣医药从业行为,为傣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方向和目标。在保护的基础上推动傣医药创新发展,规定了傣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明确了推进傣医药标准化建设、完善傣药质量监督检验体系、支持傣医药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傣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发展、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傣药品牌、建立健全傣医药人才培养制度体系等规定。

据悉,即将施行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紧扣傣医药特点,从贝叶文化、傣医药理论、天然药物资源等方面明确了傣医药的内涵,支持风湿、皮肤等优势专科建设,鼓励开展治未病服务;立足绿色资源禀赋,明确了傣药材种养殖、发展生物医药和傣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拓展傣药材产业、推进傣药材专业市场建设等特色内容,并借鉴省外立法工作经验,规定了依法制定、发布西双版纳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傣药材品种目录,有利于提升傣医药在民族医药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条例中明确指出,“鼓励傣医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加强与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云南分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医药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合作,发展生物医药和日用化工产业。”这对药植所云南分所既是信任又是责任。

近期,药植所云南分所会同相关行政部门起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傣药材品种目录管理办法》,为后期傣药产品的开发奠定基础。

未来,药植所云南分所将紧紧围绕傣医药条例,充分发挥科研优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服务各族人民。同时坚持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实现中西医并重,发挥傣医药特色和优势,为推动傣医药产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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